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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21.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台內地字第1110264845號令修正第7點、第14點、第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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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概說:
區域計畫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充分兼顧農業與工業發展所需用地,以及防止自然災害。此項功能,有賴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貫徹實施,始能充分發揮。惟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頗為扼要,祇就區域內之土地使用作原則性之指導說明,其表現之計畫圖所用比例尺甚小,殊難據以認定每宗土地適當之使用,尚須進一步按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特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第 1 點概說:
區域計畫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充分兼顧農業與工業發展所需用地,以及防止自然災害。此項功能,有賴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貫徹實施,始能充分發揮。惟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頗為扼要,祇就區域內之土地使用作原則性之指導說明,其表現之計畫圖所用比例尺甚小,殊難據以認定每宗土地適當之使用,尚須進一步按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特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須知。

第 2 點作業依據:
(一)區域計畫。
(二)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土地法。
(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開發或建設單一計畫及其有關參考資料。
(五)其他有關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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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作業單位:
(一)督導單位—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或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等有關機關督導。
(二)主辦單位—縣(市)政府地政科(局)或城鄉發展局、地政事務所;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地政事務所。
(三)協辦單位—縣(市)政府建設(工務)局、農業局(科)等有關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當區糧食管理處、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政府工務、建設局等有關機關或區公所。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作業單位:
(一)督導單位—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或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等有關機關督導。
(二)主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處(局)或城鄉發展處(局)、地政事務所。
(三)協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建設(工務)處(局)、都市(經濟)發展處(局)、農業處(局)及水利處(局)等有關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當地分署、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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