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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21.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台內地字第1110264845號令修正第7點、第14點、第15點

立法意旨:依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已將「內政部」或「上級主管機關」統一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亦統一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協辦單位則依府內編制及其業務權責辦理,本點爰酌作文字修正。

第 3 點作業單位:
(一)督導單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等有關機關督導。
(二)主辦單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政事務所。
(三)協辦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權責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當地分署、鄉(鎮、市、區)公所。

立法意旨:一、配合施行細則條次之變更,修正援引條次。 二、為符體例,第一項各款「-」修正為「:」。

第 4 點土地使用管制之結構: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七條第九款、第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區域土地使用管制之結構,可分為三個層次:
(一)上層: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二)中層: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三)下層:編定各種使用地。
上述三層次,分別具有上下位之指導關係,即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須受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之指導;編定各種使用地,則須受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定之使用區容許使用種類之限制。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土地使用管制之結構: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七條第九款、第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區域土地使用管制之結構,可分為三個層次:
(一)上層—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二)中層—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三)下層—編定各種使用地。
上述三層次,分別具有上下位之指導關係,即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須受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之指導;編定各種使用地,則須受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定之使用區容許使用種類之限制。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類別: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
(一)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二)一般農業區—係指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三)工業區—係指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四)鄉村區—係指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五)森林區—係指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六)山坡地保育區—係指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七)風景區—係指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八)國家公園區—係指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九)河川區—係指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十)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係指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立法意旨:一、配合施行細則條次之變更,修正援引條次。 二、配合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款增訂「海域區」,爰增訂十款「海域區」,現行第十款則依序遞移。 三、另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及第十款(修正後第十一款)酌作文字修正(將法「令」修正為法「規」),並配合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體例,刪除各款「係指」二字。 四、為符體例,各款「○○區」後之「-」修正為「:」。

第 5 點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類別: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
(一)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二)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三)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四)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五)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六)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七)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八)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九)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十)海域區:為促進海域資源與土地之保育及永續合理利用,防治海域災害及環境破壞,依有關法規及實際用海需要劃定者。
(十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規,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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