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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放領公有耕地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3年5月6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900號令增訂第 1 點、第 2 點、第 3 點、第 4 點、第 5 點、第 6 點、第 7 點、第 8 點、第 9 點、第 1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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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為清理民國六十五年以前依據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辦理放領之公有耕地(以下簡稱放領公地),使承領人取得所有權,並健全公地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第 1 點為處理民國六十五年以前依據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辦理放領,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有耕地(以下簡稱放領公地),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已繳清地價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尚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公地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核對登記簿:就該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標示,核對放領公地農戶清冊及土地登記簿,其經重劃、重測或其他原因而致異動者,應釐正放領公地農戶清冊。
(二) 查對有無繳清地價:洽當地臺灣土地銀行分行查對該放領公地有無繳清地價後,於農戶清冊備考欄加註,並加蓋承辦人職章。
(三) 現況調查:實地查明該放領公地現使用人及土地使用現況。
(四) 催繳地價:依第二款規定查對未繳清地價者,經現場調查結果,無承領規約得撤銷承領情事者,應即催繳地價。
(五) 研擬處理意見:依現況調查或催繳地價結果,應撤銷、註銷承領者,研擬處理意見,陳報首長核定。
(六) 通知撤銷、註銷承領或囑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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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清理放領公地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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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清理已繳清地價未換發土地所有權狀及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公地,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核對登記簿:就所保存之放領公地農戶清冊內所載放領公地,會同所轄地政事務所核對土地登記簿,其經重劃、重測、或其他原因而致土地標示異動者,應於農戶清冊釐正土地標示,其已移轉所有權者,應於農戶清冊備考欄加註○年○月○日移轉所有權完竣字樣,並均加蓋承辦人職章。
(二)查對有無繳清地價:前款放領公地農戶清冊內未加註已移轉土地所有權字樣之放領公地,應與當地臺灣土地銀行分行逐筆查對,其已繳清地價,及未繳清地價者,分別於該農戶清冊備考欄加註,並加蓋承辦人職章。
(三)繕造清理清冊:就已繳清及未繳清地價者,按放領年期逐筆繕造○○縣(市)放領公地尚未繳清地價及已繳清地價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土地登記清理調查處理清冊(附件一)及統計表(附件二)各三份,除一份自存外,餘分送該管地政事務所及內政部備查。
(四)現況調查:按清理調查處理清冊之放領公地,逐戶逐筆調查並查註於現況調查結果欄。
(五)研擬處理意見:依承領公有耕地證書(乙)之承領規約(以下簡稱承領規約)及本要點規定研擬處理意見,並陳報直轄市或縣(市)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 放領公地尚未繳清地價及已繳清地價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清理調查處理清冊下載放領公地尚未繳清地價及已繳清地價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清理調查處理清冊pdf
  • 放領公地尚未繳清地價及已繳清地價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統計表下載放領公地尚未繳清地價及已繳清地價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統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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