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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公有山坡地放領工作要點
第 2 點縣(市)政府辦理公有山坡地放領工作,於接收公產管理機關送交之公地放領清冊,應於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三十天。
第 4 點地政事務所於受理第三點申請書後,應與土地登記簿詳實核對並逐級核章後,連同證明文件送由縣(市)政府辦理現場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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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 | 6 頁臺灣省公有山坡地放領工作要點
第 2 點縣(市)政府辦理公有山坡地放領工作,於接收公產管理機關送交之公地放領清冊,應於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三十天。
第 4 點地政事務所於受理第三點申請書後,應與土地登記簿詳實核對並逐級核章後,連同證明文件送由縣(市)政府辦理現場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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