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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公有山坡地放領工作要點
第 12 點縣(市)政府於發給承領證書後,應通知承領人依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要點等規定申請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3 點公有山坡地放領後,縣(市)政府應函知原租地造林之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承領人於繳清地價前完成地上林木之處理並於處理完成後核發地上林木處理證明書。
前項林木處理方式如下:
(一)土地管理機關於辦理每木調查後交該管縣(市)政府辦理出售。
(二)原屬租地造林之竹木依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辦法,將政府分收部分,出售原承租造林人。
(三)縣(市)政府出售地上林木所得價款,比照原野地林木處理方式,由縣(市)政府提存十分之三作為管理費外,其餘價金均由土地管理機關解繳公庫。
第 13 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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