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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公有山坡地放領工作要點

中華民國92年5月22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222號令增訂第 3 點、第 5 點、第 7 點、第 8 點、第 9 點、第 11 點、第 13 點、第 16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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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縣(市)政府辦理現場調查之程序如下:
(一)指派調查人員:
視土地分布情形,指派熟諳地籍人員負責調查承租戶數、土地面積及筆數範圍。
(二)製作調查表:
調查人員於實地調查前,先依第四點申請書及證件資料填註於調查表相關欄(附件二),再核對土地登記簿標示、權屬並查註使用編定、管理機關。其數人分別承租一筆土地者,按戶分別填註;共同承租一筆土地之共同承租人,應一併填註,視為一戶,欄位不足,得設附頁。但已承領面積欄無資料者,免填。
(三)通知調查:
調查人員就擔任區域內應調查承租戶數、土地面積及筆數,排定調查日期會同農業機關及放租機關逐筆調查,並於調查前通知申請承領人備具身分證及印章到場指界。
(四)現場調查:
調查人員於調查時,得攜帶地籍藍晒圖,依調查表調查事項欄所載應調查事項、第六點及相關規定,逐筆按戶實地查註並請申請承領人(指界人)簽章。
(五)填註調查意見:
調查人員於調查完畢後,應依本辦法有關規定,於調查人員處理意見欄內簽註處理意見,加蓋職名章,分別鄉(鎮、市、區)裝訂成冊,送陳縣(市)政府審定承領後永久保存。
前項調查時,申請承領土地地上林木之調查,放租機關得一併會同辦理。

  • 公有山坡地放領一筆調查表下載公有山坡地放領一筆調查表pdf

第 5 點縣(市)政府辦理現場調查之程序如下:
(一)指派調查人員:
視土地分布情形,指派熟諳地籍人員負責調查承租戶數、土地面積及筆數範圍。
(二)製作調查表:
調查人員於實地調查前,先依第四點申請書及證件資料填註於調查表相關欄(附件二),再核對土地登記簿標示、權屬並查註使用編定、管理機關。其數人分別承租一筆土地者,按戶分別填註;共同承租一筆土地之共同承租人,應一併填註,視為一戶,欄位不足,得設附頁。但已承領面積欄無資料者,免填。
(三)通知調查:
調查人員就擔任區域內應調查承租戶數、土地面積及筆數,排定調查日期會同農業機關及放租機關逐筆調查,並於調查前通知申請承領人備具身分證及印章到場指界。
(四)現場調查:。
調查人員於調查時,得攜帶地籍藍晒圖,依調查表調查事項欄所載應調查事項、第六點及相關規定,逐筆按戶實地查註並請申請承領人(指界人)簽章。
(五)填註調查意見:
調查人員於調查完畢後,應依本辦法有關規定,於調查人員處理意見欄內簽註處理意見,加蓋職名章,分別鄉(鎮、市、區)裝訂成冊,送陳縣(市)政府審定承領後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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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經依第五點規定調查完畢後,已登記土地發現承租土地界址位置不明、糾紛或應予分割等而認有複丈之必要或經申請承領人申請複丈者,縣(市)政府應併同未登記土地訂定年度測量計畫報內政部備查,分期分區辦理。
依前項調查無須辦理土地複丈或測量且符合下列情形者,按地籍資料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辦理審定承領;其經辦理土地複丈或測量登記完竣符合下列情形者,亦同。不符合下列情形者,應造具放領土地現況不符清冊(附件三)送公產管理機關查明處理:
(一)現使用人與公地放領清冊所載承租人相符。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農民規定。
(三)土地現供農業使用。
(四)承租土地無界址糾紛。
(五)土地承租權無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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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縣(市)政府於審定承領後,依規定得放領者,應編造放領公有山坡地農戶清冊(附件四,以下簡稱農戶清冊)七份,一份應即於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確定放領,一份報內政部備查,餘除二份自存外,並分送公產管理機關、臺灣土地銀行當地分行、縣(市)政府林政單位。

  • 放領公有山坡地農戶清冊下載放領公有山坡地農戶清冊pdf

第 7 點縣(市)政府於審定承領後,依規定得放領者,應編造放領公有山坡地農戶清冊(附件四,以下簡稱農戶清冊)六份,一份應即於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確定放領,一份報內政部備查,餘除二份自存外,並分送公產管理機關、臺灣土地銀行當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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