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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公有山坡地放領工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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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於收受農戶清冊後,應即填造地價繳納聯單通知書(附件五),由縣(市)政府以掛號函通知申請承領人於接到通知後,應於繳納聯單所載三十日期限內繳清第一期地價,並以書面承諾本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所定限制(附件六)。申請承領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第一期地價者,視為放棄承領。前項繳納地價期限屆滿後,臺灣土地銀行除應將已繳清第一期地價之申請承領人於農戶清冊相當欄內註明外,並應即通知該管縣(市)政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點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於收受農戶清冊後,應即填造地價繳納聯單通知書(附件五),由縣(市)政府以掛號函通知申請承領人於接到通知後,應於繳納聯單所載三十日期限內繳清第一期地價,並以書面承諾本辦法第二十條至二十二條及二十四條所定限制(附件六)。申請承領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第一期地價者,視為放棄承領。前項繳納地價期限屆滿後,臺灣土地銀行除應將已繳清第一期地價之申請承領人於農戶清冊相當欄內註明外,並應即通知該管縣(市)政府。
第 9 點縣(市)政府應就申請承領人提出繳清第一期地價收據及第八點第一項書面承諾書後,於三個月內發給承領證書(附件七),並將承領證書發給成果註記於農戶清冊及通報第七點有關機關及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第 10 點地政事務所於接受通報後,應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備考欄加註Ο年Ο月Ο日放領與ΟΟΟ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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