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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公有山坡地放領工作要點

中華民國92年5月22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222號令增訂第 3 點、第 5 點、第 7 點、第 8 點、第 9 點、第 11 點、第 13 點、第 16 點

第 8 點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於收受農戶清冊後,應即填造地價繳納聯單通知書(附件五),由縣(市)政府以掛號函通知申請承領人於接到通知後,應於繳納聯單所載三十日期限內繳清第一期地價,並以書面承諾本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所定限制(附件六)。申請承領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第一期地價者,視為放棄承領。
前項繳納地價期限屆滿後,臺灣土地銀行除應將已繳清第一期地價之申請承領人於農戶清冊相當欄內註明外,並應即通知該管縣(市)政府。

  • 放領地價繳納聯單通知書下載放領地價繳納聯單通知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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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點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於收受農戶清冊後,應即填造地價繳納聯單通知書(附件五),由縣(市)政府以掛號函通知申請承領人於接到通知後,應於繳納聯單所載三十日期限內繳清第一期地價,並以書面承諾本辦法第二十條至二十二條及二十四條所定限制(附件六)。申請承領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第一期地價者,視為放棄承領。
前項繳納地價期限屆滿後,臺灣土地銀行除應將已繳清第一期地價之申請承領人於農戶清冊相當欄內註明外,並應即通知該管縣(市)政府。

  • 放領公有山坡地地價繳納聯單下載放領公有山坡地地價繳納聯單pdf
  • 承領公有山坡地承諾書下載承領公有山坡地承諾書pdf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點縣(市)政府應就申請承領人提出繳清第一期地價收據及第八點第一項書面承諾書後,於三個月內發給承領證書(附件七),並將承領證書發給成果註記於農戶清冊及通報第七點有關機關及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 承領公有山坡地證書下載承領公有山坡地證書pdf

第 9 點縣(市)政府應就申請承領人提出繳清第一期地價收據及第八點第一項書面承諾書後,於三個月內發給承領證書(附件七),並將承領證書發給成果註記於農戶清冊及通報第七點有關機關及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 承領公有山坡地證書下載承領公有山坡地證書pdf

第 10 點地政事務所於接受通報後,應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備考欄加註Ο年Ο月Ο日放領與ΟΟΟ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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