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台內地字第8972843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80181895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24條條文

第 1 條本規程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租佃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
(一)關於三七五減租之輔導事項。
(二)關於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評議之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評定事項。
(三)關於復勘決定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所報耕地歉收成數事項。
(四)關於地方普遍發生災歉時,減免地租辦法之議定事項。
(五)關於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處事項。
(六)關於內政部或縣(市)政府交辦有關三七五減租之諮詢或調查事項。
二、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
(一)關於推行三七五減租之宣傳及輔導事項。
(二)關於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評議事項。
(三)關於查勘耕地災害歉收成數、議定減免地租辦法及其轉報事項。
(四)關於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事項。
(五)關於縣(市)政府及其耕地租佃委員會交辦有關三七五減租之諮詢或調查事項。

第 3 條各級租佃委員會,置委員11人,除第1款人員為當然委員外,第2款至第4款之委員,由縣(市)長或鄉(鎮、市、區)長遴聘公正之人士擔任:
一、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為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及農會理事長。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為鄉(鎮、市、區)長及農會理事長或(區)農會辦事處主任。
二、佃農委員5人。
三、自耕農委員2人。
四、地主委員2人。
前項第2款至第4款之委員,其身分變更、因故不能擔任或不適任時,應重新遴聘,補足原任委員任期。

第 4 條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任期4年。

第 5 條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地主委員之身分規定如下:
一、佃農委員:承租私有耕地之佃農。
二、自耕農委員:耕作自有耕地之自耕農。
三、地主委員:自有耕地出租他人耕作之地主。
前項第1款佃農委員及第3款地主委員,以訂有三七五租約之當事人為限。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24

筆 | 5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