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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80181895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24條條文
第 21 條各級租佃委員會日常會務,分別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兼當然委員負責處理。總幹事、幹事分別受其直屬上級之指揮監督。
第 22 條各級租佃委員會對外行文,分別以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名義行之。
第 23 條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及職員,對各項決議及經辦事項在未對外發表前,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第 2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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