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樹狀查詢
公有山坡地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
第 2 點本要點所稱公產管理機關,國有土地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直轄市有土地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縣(市)有土地為縣(市)政府農業局、建設局或地政局;鄉(鎮、市)有土地為鄉(鎮、市)公所。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本要點所稱公產管理機關,國有土地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省(市)有土地為省(市)政府農林廳林務局、水土保持局(建設局)、教育廳或地政處;縣(市)有土地為縣(市)政府農業局(科)、建設局或地政科(局);鄉(鎮、市)有土地為鄉(鎮、市)公所。
21
筆 |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