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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山坡地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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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2 點公產管理機關於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應備具「公地放領清冊甲—已登記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宜農、牧地、宜林地」、「公地放領清冊乙—已登記尚未辦理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土地」及「公地放領清冊丙—未登記土地」(格式比照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乙、丙)各二份送交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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