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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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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85年8月7日內政部台(85)內地字第8584585號函修正第3點、第7點、第10點、第24點及刪除第23點

第 16 點申請鑑定界址,地政事務所應免費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
前項鑑定界址,其屬圖解法辦理者,土地複丈成果圖應編列界址號數,並註明界標名稱、關係位置及實量邊長;其屬數值法辦理者,其成果圖除應編列界址號數、註明界標名稱及關係位置外,另加註土地界址坐標。

第 17 點申請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案件,因撤回、駁回或其他情形,依規定得請求退還已繳之土地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者,地政事務所於所為決定之通知書,應敘明得請求退還之期限。
申請人逾規定期限申請退還土地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者,地政事務所應不予受理。
第一項之申請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案件,經複丈人員於排定日期前往實地複丈或測量時,申請人因故不需測量,當場撤回申請並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退費者,得扣除已支出之勞務費後,將餘額予以退還。

第 18 點土地複丈分割原圖不得對外印發,但因訴訟需要,當事人得請求法院逕向該管地政事務所調閱。

第 19 點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縱未同時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地政事務所仍應受理,並於測量完畢後,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

第 20 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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