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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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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85年8月7日內政部台(85)內地字第8584585號函修正第3點、第7點、第10點、第24點及刪除第23點

第 21 點已登記之建物未增編門牌,權利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建物登記者,應依法院判決意旨及該建物原編門牌號辦理,俟增編門牌號後,再另辦標示變更登記。

第 22 點領有使用執照之加油亭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其建物平面圖應依據其頂蓋垂直投影範圍予以測繪。

第 23 點(刪除)

第 24 點一般建物應逐棟編列建號,為五位數。特別建物數棟併編一建號為母號,亦為五位數,其各棟建物以分號編列,為三位數,以表棟次。

第 25 點未登記建物,為申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要,得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勘測建物位置。
依前項辦理基地號勘查或勘測建物位置完畢,應於建物測量成果表(圖)內註明「本項成果表(圖)僅供申請核課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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