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體系查詢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 條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土地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辦法組織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評議地價及標準地價事項。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規程組織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評議地價、標準地價事項。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條本會任務為下列事項之評議:
一、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之地價。
二、土地改良物價額。
三、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之地價。
四、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
五、依法異議之標準地價。
六、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
七、其他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事項。
37
筆 | 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