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廢/停
中華民國92年5月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72074號、國防部制剴字第0920000396號令會銜廢止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條政府機關、航空公司或測量公司(以下簡稱辦理單位)申請辦理或承攬航攝或遙攝作業時,應檢具左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
一、實施計畫書三份。
二、航空公司或測量公司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攝影地區範圍圖。
四、辦理航攝或遙攝業務之設備清冊:
(一)飛機類型及機號。
(二)測量攝影儀器及沖洗曬印設備種類、名稱及架數。
前項實施計畫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目的。
二、攝影地區及範圍。
三、作業方法、攝影之航高、航速、比例尺、航線及重疊比、感測器種類等。
四、作業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址、職務、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登查號碼。
五、經費概算表。
六、實施期間。
七、預計成果。
八、民營航空公司及測量公司承攬之案件,應另附契約書。
九、航攝或遙攝作業之影像資料如須送往國外處理者,應予敘明。
十、其他有關事項。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條辦理單位應依內政部核定之航攝或遙攝作業實施計畫為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停止受理該辦理單位申請航攝或遙攝作業一年。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條內政部受理航攝或遙攝作業申請案件時,應會同國防部審核之。
前項經內政部核准之申請案件,應副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條實施航攝或遙攝作業之影像資料,其內容經沖洗或處理完成後,應訂定機密等級。
前項之影像資料機密等級,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訂定之。
航攝或遙攝影像資料之保密,應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辦理。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0 條辦理單位於實施航攝或遙攝作業完竣後六十日內,應編製左列文件送內政部備查:
一、工作報告書。
二、航攝或遙攝之底片。
三、攝影航線或影像資料涵蓋圖。
前項工作報告書應含左列事項:
一、實施計畫核准之文號。
二、攝影地區範圍圖。
三、成果統計。
四、作業期程及概況說明。
五、作業檢討。
六、其他有關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目前在第 2 頁 / 共有

14

筆 | 3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