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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第 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內政部受理航攝或遙攝作業申請案件時,應會同國防部審核之。
前項經內政部核准之申請案件,應副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


實質法規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國防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九二○○七二○七四號、國防部制剴字第○九二○○○○三九六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四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台(四七)內字第八一九號令
要旨民營航空公司辦理航測之核准、管理、保密等事項
內容
民營航空公司應以具有我國國籍者為限,並應先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後,再依公司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向內政部申請特許辦理航空測量業務,至該部核准各項航測計畫前,應先將航攝地區尺度、或其他涉及國防事項,會商國防部核定,航攝之照片,及底片亦應由該部會同國防部妥訂管制辦法,以期保密,又該項航空測量,倘用於地籍測量時,其控制點測量,以及調繪製圖計算面積等業務仍應由地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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