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 |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 |
內政部受理航攝或遙攝作業申請案件時,應會同國防部審核之。 前項經內政部核准之申請案件,應副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 |
民營航空公司應以具有我國國籍者為限,並應先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後,再依公司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向內政部申請特許辦理航空測量業務,至該部核准各項航測計畫前,應先將航攝地區尺度、或其他涉及國防事項,會商國防部核定,航攝之照片,及底片亦應由該部會同國防部妥訂管制辦法,以期保密,又該項航空測量,倘用於地籍測量時,其控制點測量,以及調繪製圖計算面積等業務仍應由地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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