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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第 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實施航攝或遙攝作業之影像資料,其內容經沖洗或處理完成後,應訂定機密等級。
前項之影像資料機密等級,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訂定之。
航攝或遙攝影像資料之保密,應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辦理。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國防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九二○○七二○七四號、國防部制剴字第○九二○○○○三九六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六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台(六五)內地字第六五九一六八號函
要旨林務局自行沖洗晒印空照底片應行注意事項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國防部、農復會、台灣省林務局、台灣省地政局及成大工學院等有關單位於六十五年元月十七日開會研商,獲致決議如左:
一、空照底片准由台灣省林務局自行沖洗晒印,其應行注意事項另定。
二、台灣省林務局自行沖洗晒印空照底片注意事項:
(一)空照底片沖洗晒印時(包括整捲或部分)仍請國防部派員在場監督。
(二)沖洗後之底片(正片、負片)使用後,由林務局指定可靠人員負責保管,並應設專用保險箱保存。
(三)空照沖洗後之底片,應複製正片(紅外線及彩色片暫不在內)乙份,送國防部(交空軍總司令部)列管。
(四)無論是林務局或空軍總司令部保管之底片,均應以國防軍事運用為優先。
(五)航空攝影計畫(包括單位及用途)以外之其他單位,需使用上項底片或照片,無論向林務局或空軍總司令部申請,均須函經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主辦)同意。
(六)空照底片或照片之出境,由國防部管制。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 《第 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國防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九二○○七二○七四號、國防部制剴字第○九二○○○○三九六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六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六三)內地字第六○七四二八號函
要旨空照底片之檢查、沖洗、區分等級及廣為宣傳,加強使用之會議結論
內容
一、空照底片及照片應送由國防部有關單位檢查,區分機密等級,如其底片所涵蓋之地形地物無軍事設施及軍事價值,應不予列入密類或限閱,以廣運用。
二、以紅外線及雷達等特殊照相拍照之底片,如目前國內無此種沖印設備及技術,須送往國外沖印,應專案向國防部申請辦理。
三、國防部有關單位現有台灣地區空照底片很多,但一般公民營機構多不清楚,以致經常有同一地區重覆空照情事,為便利申請,提高利用價值,請國防部編製台灣地區航照底片索引,如無困難,並請分送各有關機關。
四、上開決議應由內政部函請國防部查照辦理,並作為修改現行「非軍事機關對台灣本島空照底片及照片使用及保管暫行規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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