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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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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

第 1 點為加強便民服務,辦理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以提升地政業務之便利與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轄所: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標的所在地之管轄登記機關。
(二)受理所:受理非管轄區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之登記機關。
(三)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受理所依本要點辦理他直轄市、縣(市)之土地登記案件。

第 3 點本要點適用之登記項目、處理期限及其實施日期,由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

第 4 點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得向任一登記機關臨櫃申請。
前項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但經申請人同意,得改以跨直轄市、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方式處理:
(一)檢附資料為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前之原權利書狀。
(二)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
(三)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四)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有欠繳相關費用情形。
(五)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文件未送受理所存查。
(六)屬信託財產之標的。

第 5 點登記機關受理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之收件字及其代碼,由中央地政機關統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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