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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 《第 3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本要點適用之登記項目、處理期限及其實施日期,由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1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656號公告
要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內容
主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
公告事項:
一、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前經本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及110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97號公告在案。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3年6月30日:
(一)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二)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三)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略)。
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 《第 3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0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97號公告
要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內容
主旨:公告延長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試辦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
公告事項:
一、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前經本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公告在案。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1年6月30日:
(一)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二)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三)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略)。
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 《第 3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公告
要旨跨直轄市 、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
內容
主旨:公告 跨直轄市 、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及其處理期限、實施或試辦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 跨直轄市 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第3點。
公告事項:
一、 跨直轄市 、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如下,其中第1項至第7項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第8項至第10項自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試辦1年: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三)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四)門牌整編登記。
(五)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六)預告登記。
(七)塗銷預告登記。
(八)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九)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十)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前揭登記項目之處理期限如附表。
三、(略)。
  • 附表-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處理期限下載附表-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處理期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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