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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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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

第 6 點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之登記規費由受理所計收,不予拆分,並依預算程序辦理。因逾期申請登記所生之罰鍰裁處、催繳與移送執行相關事宜,亦同。
前項已繳之登記規費及罰鍰應予退還者,由受理所辦理。
第一項登記案件經駁回或撤回後重新申請登記,經其他登記機關受理者,應另行計收登記規費。但申請人援用已繳納之登記規費,應由原登記申請案受理所辦理。

第 7 點受理所相關作業人員辦理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應先取得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以下簡稱地政整合系統)之跨所權限,於申請權限內使用,各登記機關並應依實際情形定期檢討清理作業人員之權限。

第 8 點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經審查後,有應補正、駁回情形者,補正通知書及駁回通知書應註明受理所全銜、電話及地址等資料。駁回通知書應註明不服處分時,以受理所為原處分機關循序提起救濟。

第 9 點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應發給權利書狀者,由受理所產製列印並鈐蓋受理所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

第 10 點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由受理所保存,並按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別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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