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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
第 12 點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由原登記申請案受理所辦理。
第 13 點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如有登記錯誤或遺漏,由該案件受理所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登記案件涉及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者,以受理所為窗口。如能證明係管轄所提供資料疏誤所致,管轄所應適度分擔賠償責任。分擔之比例或數額,由受理所與管轄所自行協議,協議不成者,由其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商決定。
第 14 點登記機關收受土地登記異議書件,應以地政整合系統查詢異議標的有無登記案件受理中,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查無登記收件資料,且收受異議者非異議標的之管轄所,應填具聯繫單(附件二),即時以跨域代收簽收系統之異議聯繫功能及電話通知管轄所,並將異議書件以公文移由管轄所處理及副知異議人。
(二)異議標的已有登記案件受理中,應填具聯繫單,以跨域代收簽收系統之異議聯繫功能及電話通知該案件受理所與管轄所,並將異議書件以公文移由受理所處理,與副知異議人及管轄所。
管轄所接獲前項通知,應即配合於地政整合系統辦理特殊地建號之異議管制。
民眾同時向數登記機關聲明異議,登記機關除依前二項辦理外,並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經向管轄所聯繫查得其已收受相同異議書,且尚無登記機關受理異議標的登記案件,由管轄所統一回復異議人,無需另行移送異議書件。
(二)異議標的已有登記案件受理中,經向該案件受理所聯繫查得其已收受相同異議書,由受理所統一回復異議人並副知管轄所,無需另行移送異議書件予受理所。
第 15 點直轄市、縣(市)政府宜視情形啟動所轄登記機關之人力相互支援機制,妥適調配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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