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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農村社區重劃區應以鄉村區、農村聚落或原住民聚落為主要範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鄉村區全區為範圍。
(二)以部分鄉村區面積為範圍時,其所需乙種建築用地面積應達零點五公頃以上。
(三)前款乙種建築用地面積未達零點五公頃時,得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邊緣與非原住民保留地相距未逾二十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或與原住民保留地相距未逾二十五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合計所需建築用地面積應達零點五公頃以上。
(四)以農村聚落或原住民聚落為範圍時,其所需建築用地面積應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依戶籍資料,其最近五年中每年人口聚居均已達十五戶以上,且人口數均已達五十人以上之地區。災區重建時,面積以零點三三三三公頃、戶數以十戶、人口數以三十三人以上之地區。
(五)以農村聚落為範圍時,應在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非原住民保留地之地區,就相距未逾二十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六)以原住民聚落為範圍時,應在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之原住民保留地,就相距未逾二十五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第 2 點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區位,須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之地區。
第 3 點農村社區重劃區應以鄉村區、農村聚落或原住民聚落為主要範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以鄉村區全區為範圍。
(二) 以部分鄉村區面積為範圍時,其所需乙種建築用地面積應達零點五公頃以上。
(三) 前款乙種建築用地面積未達零點五公頃時,得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邊緣與非原住民保留地相距未逾二十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或與原住民保留地相距未逾二十五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合計所需建築用地面積應達零點五公頃以上。
(四) 以農村聚落或原住民聚落為範圍時,其所需建築用地面積應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依戶籍資料,其最近五年中每年人口聚居均已達十五戶以上,且人口數均已達五十人以上之地區。災區重建時,面積以零點三三三三公頃、戶數以十戶、人口數以三十三人以上之地區。
(五) 以農村聚落為範圍時,應在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非原住民保留地之地區,就相距未逾二十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六) 以原住民聚落為範圍時,應在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之原住民保留地,就相距未逾二十五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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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經評估可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者,應優先配合列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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