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1725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第 7 點政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其重劃區勘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 蒐集資料:
1、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對生活聚落有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需求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提供社區名單,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再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相關社區勘選機制辦理。

2、 鄉(鎮市區)公所、村里長、地方人士擬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於地區初步選定後,即行反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蒐集基本資料,包括:合於條件地區之土地登記資料、地籍圖、地形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編定圖。

(二) 初勘作業: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農田水利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等有關人員參加。

(三) 舉行說明會: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先邀請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舉行說明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意見及建議。

(四) 複勘作業:
由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邀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部、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直轄市、縣(市)政府、農田水利會、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等有關機關、團體參加。

(五) 複勘檢討會:
由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邀同參加複勘之相關機關、團體,審查決定辦理先期規劃地區。
(按:農田水利會於109年10月1日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點政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其重劃區勘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蒐集資料:
鄉(鎮市區)公所、村里長、地方人士擬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於地區初步選定後,即行反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蒐集基本資料,包括:合於條件地區之土地登記資料、地籍圖、地形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編定圖。
(二)初勘作業: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農田水利會等有關人員參加。
(三)舉行說明會: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先邀請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舉行說明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意見及建議。
(四)複勘作業:
由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邀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部、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直轄市、縣(市)政府、農田水利會、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等有關機關、團體參加。
(五)複勘檢討會:
由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邀同參加複勘之相關機關、團體,審查決定辦理先期規劃地區。

第 8 點重劃區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其適度擴大之範圍,應避免將下列土地納入重劃區範圍:
(一)供文化保存使用土地。
(二)位屬環境敏感及特定目的事業使用土地。
(三)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開發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
(四)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之土地。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點重劃區範圍勘選後,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範圍前應舉辦說明會,就下列事項說明:
(一)重劃區界線及其四至、重劃區內外主要交通、排水狀況及重劃區內村莊或明顯特殊建築物位置。
(二)重劃區戶數、人口數、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
(三)重劃區土地改良物情況。
(四)重劃區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情形,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
(五)重劃區自然地理之風系、水系、河道、圳溝之紋理。
(六)重劃區適度擴大之範圍,應說明其擴大之理由及必要性。
(七)重劃區位置有無可替代地區及理由。
(八)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前項說明會應說明重劃意旨及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意見,倘土地所有權人有異議時,應適時修正相關計畫,以徵得重劃意願。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用地範圍內之現況,應繪明示意略圖,並加註圖例或附表。

第 9 點重劃區範圍勘選後,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範圍前應舉辦說明會,就下列事項說明:

(一)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生活集居聚落及公共設施需求。

(二) 重劃區界線及其四至、重劃區內外主要交通、排水狀況及重劃區內村莊或明顯特殊建築物位置。

(三) 重劃區戶數、人口數、公私有土地筆數及面積,各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

(四) 重劃區土地改良物情況。

(五) 重劃區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情形,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占用地面積之百分比。

(六) 重劃區自然地理、人文景觀或古蹟遺址。

(七) 重劃區適度擴大之範圍,應說明其擴大之理由及必要性。

(八) 重劃區位置有無可替代地區及理由。

(九)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前項說明會應說明重劃意旨及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意見,倘土地所有權人有異議時,應適時修正相關計畫,以徵得重劃意願。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用地範圍內之現況,應繪明示意略圖,並加註圖例或附表。

目前在第 3 頁 / 共有

18

筆 | 4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