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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1725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第 10 點土地所有權人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其重劃區勘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 籌備作業:
進行蒐集基本資料,包括:合於條件地區之土地登記資料、地籍圖、地形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編定圖,並查明勘選地區是否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

(二) 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籌備會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同中央及府內相關單位與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農田水利會等有關單位參加,並就現地勘選範圍給予意見,以利調整及修正擬辦重劃範圍。

(三) 舉行說明會:
籌備會邀請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舉行說明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意見及建議。

(四) 擬辦重劃範圍檢討會:
重劃會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同中央及府內相關單位與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農田水利會等有關單位參加,審查決定擬辦重劃範圍。
(按:農田水利會於109年10月1日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0 點土地所有權人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其重劃區勘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籌備作業:
進行蒐集基本資料,包括:合於條件地區之土地登記資料、地籍圖、地形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編定圖,並調查本區是否有參與農村再生計畫。
(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籌備會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同中央與府內相關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農田水利會等有關單位參加,並就現地勘選範圍給予意見,以利調整及修正擬辦重劃範圍。
(三)舉行說明會:
籌備會邀請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舉行說明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意見及建議。
(四)擬辦重劃範圍檢討會:
重劃會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同中央與府內相關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轄區內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農田水利會等有關單位參加,審查決定擬辦重劃範圍。

第 11 點第二點至第六點、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於土地所有權人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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