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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1725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勘選重劃區時,應就下列原則評估選定:
(一)明顯之地形、地物界線。
(二)社區人口及建地需求量。
(三)土地使用狀況。
(四)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
(五)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六)財務計畫。
(七)其他特殊需要。

第 4 點勘選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地區,應就下列事項予以評估:

(一)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生活集居聚落分布情形,及與重劃區之關聯性。

(二) 明顯之地形、地貌、水文等天然界線及地籍。

(三) 社區人口及建地需求量。

(四) 土地使用狀況:包含土地改良物、主要交通、灌溉與排水狀況及自然地理、人文景觀或古蹟遺址。

(五) 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包含居民需求調查、改善項目、內容及其必要性等。

(六) 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與不同意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意見。

(七) 財務可行性。

(八) 其他特殊需要。

第 5 點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以地籍凌亂、畸零不整、公共設施不足,生活環境品質低落之社區或聚落為對象,並應對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改善生活環境有實質效益者,如圖一至圖四。
重劃區內之原有社區,無須進行整體規劃及地籍交換分合,重劃後無實質改善之效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對象:
(一)重劃區內僅以數棟房舍、地籍完整之建物作為農村社區之基礎,而擴大周邊較大之農地,如圖五及圖六。
(二)原有社區建築用地已具有地籍方整、房舍整齊、產權單純之情形,重劃後無實質效益,如圖七及圖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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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因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適度擴大其範圍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應為改善社區生活環境,亟需整體規劃之道路、溝渠、電力電信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污水處理、防災、治洪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二)增加劃入重劃區範圍之土地面積,應以滿足原有農村社區公共設施之需求為原則。
(三)經評估擴大範圍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因區域整體發展之需要,其適度擴大之範圍,以擴大後整體住宅用地居住淨密度每公頃不得小於一百五十人為原則,其計算標準以現況戶籍人口為準,並推估人口成長量。但位於偏遠及山地鄉地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之。

第 6 點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因增加公共設施及區域整體發展之需要,適度擴大其範圍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 公共設施項目及規模,應符合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發展願景、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之構想。

(二) 應為改善社區生活環境,亟需整體規劃之道路、溝渠、污水處理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及防災安全等考量之其他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

(三)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而新增之建築用地總面積,以不超過重劃前既有建築用地總面積一點五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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