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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70097161號令訂定

立法意旨:一、明定各機關辦理應用測量之順序。 二、第一款檢測控制點,指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應先檢測基本控制點或加密控制點等控制點,作為細部測量之依據。 三、細部測量係指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時,除於檢測控制點及調製測量成果外,為獲取測量成果所進行各項作業內容之總稱。如辦理地籍測量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辦理之圖根測量、戶地測量、計算面積等作業皆屬之,工程測量中各階段之成果測量及檢測亦屬之。 四、調製測量成果指機關為遂行應用測量而辦理細部測量後,依其所得資料調製目的所需影像、數據、圖籍等相關成果。

第 11 條應用測量應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檢測控制點。
二、實施細部測量。
三、調製測量成果。

立法意旨:為確保應用測量之成果品質,並考量辦理應用測量所耗成本及實際需求,機關辦理應用測量使用之儀器裝備所為之校正,應依測量計畫之目的及作業精度等實際需求,妥為規劃必要之校正相關事宜,諸如校正項目、校正週期、校正時機等,以使成果符合需求。

第 12 條辦理應用測量使用之儀器裝備所為之校正,應依測量計畫目的及作業精度等需求辦理。

立法意旨:一、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應用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使其在中央所定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下運作,是以機關於辦理應用測量時,應選定涵蓋測區範圍及其毗鄰位置之基本控制點或加密控制點作為測量依據,並符合應用測量之需求。 二、第一項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不足提供細部測量使用時,必須增設加密控制點以為應用時,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以維持控制測量系統及精度一致。

第 13 條辦理應用測量,應選定涵蓋測區範圍及其毗鄰位置之基本控制點或加密控制點作為測量依據。
前項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不足提供細部測量使用時,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

立法意旨:一、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應用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使其在中央所定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下運作,是以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檢測控制點時,其作業方法及作業精度,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以所使用控制點之同等精度以上等級之作業方法及作業精度規定辦理,以達到檢測控制點之目的及效用。 二、如檢測所使用控制點包含有一等點、二等點、三等點及加密控制點時,檢測之作業方法及作業精度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有關加密控制測量規定辦理。

第 14 條辦理應用測量檢測控制點時,其作業精度應以所使用控制點之同等精度以上規定辦理。
前項作業方法,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或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

立法意旨:一、各機關辦理應用測量之目的、經費及期程不同,其要求之作業精度,亦各不相同。即使機關辦理同一種類之應用測量,亦因各有不同之目的與需求,需因時、因地制宜,應依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法令、規範或作業手冊為之。 二、各機關為達其應用測量之目的,其實施細部測量之作業精度,應依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範或作業手冊之規定,如依土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都市計畫樁測定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三、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時,實施細部測量之作業方法,得依其計畫目的、經費、期程等需求選定,以符實際需求。

第 15 條實施細部測量時,其作業精度應依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法令、規範或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前項作業方法,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導線測量、水準測量、三角高程測量、重力測量、水深測量、光達測量、攝影測量、遙感探測、光線法或其他適當之測量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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