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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70097161號令訂定

立法意旨:本規則之法源依據。

第 1 條本規則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意旨:一、明定適用本規則之應用測量種類為本法第十七條所定種類,以資各機關依循。 二、為達測量成果共享之宗旨,並考量應用測量成果流通之經濟規模、各機關之行政成本及實際應用之效益,爰明定機關辦理應用測量,達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定規模或條件者(即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適用本規則之規定,以發揮經濟效益。

第 2 條機關辦理本法第十七條所定種類應用測量,達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定規模或條件者,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立法意旨:一、明定地籍測量之適用範圍。 二、第二款依相關法令辦理地籍整理之地籍測量,指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工業區開發、都市更新及其他有關地籍整理之地籍測量,其相關法令規定如農地重劃條例、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等。

第 3 條地籍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
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地籍整理之地籍測量。

立法意旨:一、明定地形測量之適用範圍。 二、第二款海域地形測量,指於海域施測自然形貌及人工建物之測量。

第 4 條地形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陸域地形測量。
二、海域地形測量。
三、海岸地形測量。

立法意旨:一、明定工程測量之適用範圍。 二、第二款變形測量,指針對大規模或範圍之地形、地貌或地物之變形或位移進行監測,所為之精密測量。 三、第三款隧道測量,指針對較長隧道所為隧道相關測量,如縱斷面測量。 四、第四款公共建設工程之相關測量,指機關辦理公共建設工程所為之工程測量,例如工程規劃設計所需之地形測量、高程測量、各階段成果測量等。

第 5 條工程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路線測量。
二、變形測量。
三、隧道測量。
四、公共建設工程之相關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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