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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70097161號令訂定

立法意旨:參考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都市計畫樁測定管理辦法規定,明定都市計畫測量之適用範圍。

第 6 條都市計畫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地形圖之測量。
二、都市計畫樁之測量。

立法意旨:一、明定河海測量之適用範圍。 二、第二款海洋測量,指研究或調查海洋之物理、化學、生物、地質或地形等現象,且於現場進行數據、樣本或資料之蒐集工作。

第 7 條河海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河川測量。
二、海洋測量。

立法意旨:參考經濟部礦務局「礦區之位置界限及面積測量方式」規定,明定礦區測量之適用範圍。

第 8 條礦區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
ㄧ、陸上礦區測量。
二、海域礦區測量。

立法意旨:一、明定林地測量之適用範圍。 二、第一款林地範圍之測量,指於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義之「林地」內為林業經營需要所辦理之測量,包括林區像片基本圖測繪等。

第 9 條林地測量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林地範圍之測量。
二、林業設施之測量。

立法意旨:明定本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定其他相關應用測量之適用範圍。

第 10 條本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定應用測量之適用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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