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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管理及地價繳納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88年11月4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8886503號函訂定

第 1 點本須知依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工作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十七點規定訂定。

第 2 點縣政府辦理專案放領土地工作,應先實施調查,調查人員於調查時應填註調查表(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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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專案放領土地應依其權屬別編造放領清冊(如附件二)一式四份,自存一份,一份公告用,一份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一份送土地管理機關,報請核准處分。

  • 專案放領土地放領清冊下載專案放領土地放領清冊pdf

第 4 點專案放領並經奉准處分之土地,應於土地所在地鄉鎮公所公告三十日,並分別通知(附件三)現使用承租農民應於公告期間內申請承領。

第 5 點申請承領專案放領土地應填具承領申請書(附件三)附繳戶籍謄本及租賃關係證明書等文件,於公告期限內逕向當地地政事務所提出之,前項申請書內土地標示,及放領地價應由縣政府代為填寫並須與通知書一併送交現使用承租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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