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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管理及地價繳納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88年11月4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8886503號函訂定

第 11 點縣政府於驗發承領證書完竣後應指導承領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限期完成。前項水土保持處理,經驗查合格後,發給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第 12 點專案放領土地放領後,應由縣政府通知原林地管理機關,限期完成地上林木之處理,並核發地上林木處理證明書。
前項林木處理方式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於辦理每木調查後交該管縣政府辦理出售處分。
(二)原屬租地造林之竹木,依照租地造林辦法,將政府分收部分,賣給原承租造林人。
(三)縣政府處分地上林木所得價款,比照原野地林木處理方式,由縣政府提存十分之一作為管理費外其餘價金,均由當地林區管理處解庫。

第 13 點專案放領土地於放領期間內,如承領人、土地標示或放領地價等,有異動情事,縣政府應即依有關規定辦理並填報專案放領土地異動更正改核地價申報表(附件八)七份送第六點第二項有關機關辦理更正。

  • 專案放領土地異動更正改核地價申報表下載專案放領土地異動更正改核地價申報表pdf

第 14 點專案放領土地,地價之繳納,委託土地銀行及其分支行庫辦理經收,其程序如下:
(一)填製地價繳納聯單一式兩份,第一聯通知聯分發承領農戶,第二聯收據(附件五)備經收之用。
(二)按鄉鎮編造應收明細表(附件九)一式四份,二份報土地銀行總行轉送本部,一份送當地縣政府,一份自存。
(三)承領人繳納地價後,即於各聯分別註明收款日期及核蓋收款章,第一聯收回存查,第二聯交承領人執存。
(四)當地土地銀行於當期地價繳納期限屆滿後,除應填製現金收取統計表,送土地銀行總行外,並應逐戶填製欠繳地價農戶清冊(附件十)一式三份,一份送土地銀行,一份送縣政府,一份自存。
(五)土地銀行分行應將所收取之地價,依本要點第十六點之規定按收取總額扣除百分之七為必要之管理、經徵、經收費用後,國有專案放領地價解繳山坡地開發基金,縣有部分解繳該公地管理機關所屬公庫。
(六)於承領人繳清全部地價後,應即填製承領公有土地,農戶繳清地價聯單逕送管縣政府。

  • 專案放領土地地價應收明細表下載專案放領土地地價應收明細表pdf
  • 欠繳地價農戶清冊下載欠繳地價農戶清冊pdf

第 15 點縣政府於收受承領專案放領土地農戶繳清地價聯單(附件十一)後如經查明該宗放領地之水土保持,地上林木均處理完竣者,應即辦理所有權移轉囑吒登記,並通知承領人憑承領證書換發土地所有權狀。

  • 專案放領土地農戶繳清地價聯單下載專案放領土地農戶繳清地價聯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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