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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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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管理及地價繳納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88年11月4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8886503號函訂定

第 6 點地政事務所於接受申請書後,應將提出之申請書與土地登記簿,翔實核對,經核對無訛,並經核章後,連同證明文件,送由縣政府審定承領後,據以編造專案放領土地農戶清冊(附件四)。
前項農戶清冊應編造七份,一份自存,一份報本部備查外,餘分送土地原管理機關,臺灣土地銀行(以下簡稱土地銀行)與當地分行,該管地政事務所及縣政府水土保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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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土地銀行於收受專案放領土地農戶清冊後,應即開發第一期地價繳納通知書(附件五)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後三個月內繳清第一期地價。
前項繳納地價期限屆滿後土地銀行除應將已繳清地價之承領人於農戶清冊相當欄內註明外,並應即通知縣政府,亦應於農戶清冊註明。

  • 專案放領公地地價繳納聯單下載專案放領公地地價繳納聯單pdf

第 8 點專案放領土地承領證書(附件六)由縣政府於經核定農戶清冊時,通知承領農戶憑繳價收據驗發之,並將承領證書驗發成果,註記於農戶清冊及通報第六點第二項有關機關。

  • 專案承領公有土地證書下載專案承領公有土地證書pdf

第 9 點地政事務所於接受通報後,應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備考欄加註「本土地業於 年 月 日放領與 」等字樣。

第 10 點縣政府應就農戶清冊內註記驗發承領證書完竣者依統計表式(附件七)填造統計成果表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送土地管理機關,一份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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