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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管理及地價繳納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88年11月4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8886503號函訂定

第 16 點專案放領土地,遇有重大災歉,應由承領人於災歉發生後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該管政府申請勘查屬實者,當期地價得暫緩繳付,但應於原定全部地價繳清年限屆滿後,就其緩繳期數依次補繳。
前項地價補繳,當地縣政府至遲應於各該期地價規定開始繳納日期一個月前,填製當期緩繳地價承領農戶清冊,送當地土地銀行經收緩繳之地價。

第 17 點專案放領土地,於地價未繳清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除依照本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異動更正。

第 18 點土地銀行總行於每期彙齊各地分行送來之現金收取統計表。應即編製該期放領地價經收統計表一式四份,一份自存,其餘分送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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