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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農地重劃區地籍測量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89年1月25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234號函頒

第 1 點重劃區邊界會勘釘樁及分割測量:
(一)重劃區範圍邊界勘測:
1、重劃區外圍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於核定重劃區範圍後,召集行政、工程及地籍測量等單位工作人員,依據核定重劃區範圍,儘量以天然界線為界,註記於地籍藍曬圖,由會勘單位人員簽章。
2、由地政事務所依據勘測藍曬圖範圍辦理鑑定邊界並埋設永久性界標。
3、一宗土地跨越在重劃區內外時,應由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分割登記。
(二)村莊土地範圍邊界勘定:
1、依照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為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村莊土地應劃定為一個分配區,其範圍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及農村社區整體建設之需要,得不受行政區域及鄉村區界之限制。
2、村莊土地範圍邊界會勘,比照前款作業方式辦理。

第 2 點基本控制測量:
(一)已知基本控制點檢測:
1、蒐集測區附近之地形圖或基本圖及基本控制點成果表、三角網略圖與點之記。
2、在圖上將測區及附近之三角點全部標示出,並根據原三角網圖形作為檢測之計畫。
3、實地檢測其位置是否正確,檢測方法及精度標準均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
(二)基本控制點測設:
重劃區內外原有三角點不敷圖根測量應用時,應測設基本控制點以資控制,其選點、造標、埋石、觀測、計算等作業方式及精度標準均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

第 3 點圖根測量:
(一)利用基本圖或地形圖、航照圖、地籍藍曬圖等,就重劃區範圍內慎密規劃幹、支導線之方向及網形,並以重劃區邊界、村莊土地邊界、河川邊緣、公路、鐵路、灌溉幹支分線堤岸作為幹導線,選擇地質堅固地點或柏油路面於實地埋設水泥樁或鋼釘,其重要點位應於導線觀測手簿略圖欄內作點之記,永久保存。
(二)重劃區內圖根點之佈置,以作業實際需要而定,一般耕地每公頃一—一.五點,村莊土地每公頃二—三點,且應平均配置,不得偏於一隅或一邊,其作業方式及精度標準均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理。

第 4 點重劃區邊界樁連測:
農地重劃區範圍邊界及村莊土地外圍邊界,應根據已測定埋設之樁位與圖根點連測並計算其坐標。

第 5 點展繪三角點、圖根點及重劃區邊界樁位:
(一)戶地測量人員依據測量成果表,利用繪圖儀或坐標展點儀展點於地籍測量原圖,並檢查展點後各點間之距離、點號。
(二)重劃區邊界及村莊土地邊界樁位,應展點於測量原圖並繪連結線。
(三)測量圖自展點至地籍測量,應使用同一分配作業圖,以利控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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