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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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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農地重劃區地籍測量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89年1月25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234號函頒

第 16 點土地分配結果整理地籍測量原圖(鉛筆線):
(一)長邊較短及坵形特殊之土地,應由測量員按分配土地所需要之面積逐筆分別計算,並複算,至於標準坵塊則於土地分配前,由分配人員另繪每一坵塊面積計算表及其位置略圖交由測量員劃分,並於地籍原圖上註記邊長(鉛筆線)。
(二)依照分配人員分配完成資料(分配作業圖清冊等),重新複算整理於測量原圖,使分配人員所分配土地之寬度與面積均應相符,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使每幅原圖(圖廓內)之計算面積與每一號地或坵塊實際計算面積之總和相符。

第 17 點繪製土地分配(公告)圖:
(一)土地分配作業完成後,依據分配結果轉繪於分配作業藍曬底圖,註記地目、編列地號(著墨並將原先之鉛筆虛線擦去,再用鉛筆加註各地號面積,作為土地分配藍曬底圖)。
(二)依據前款藍曬底圖曬製土地分配藍曬圖,並加註所有權人姓名,作為土地分配公告圖。

第 18 點異動整理及核算土地分配面積:
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後,農路、水路位置及土地分配經核准調整或變更者,應依據調 整或變更核算土地分配面積,並及時更正測量原圖及藍曬底圖。

第 19 點分宗測量釘樁及交接土地:
(一)依照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於土地分配確定或異議處理完畢後,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領界接耕。
(二)實地交耕時,應先補測圖根,檢測農水路位置,以求交耕時,實地與地籍圖相符。
(三)交耕時其中界址點位,隨即釘設臨時界樁,俟農路、水路施工及整地完成後,應埋設永久界標。
(四)交耕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在交耕清冊認章,交耕清冊由縣(市)政府保管。

第 20 點重劃後地籍測量:
重劃土地交耕後,應逕行辦理地籍測量檢測工作,其有不符情形時,應依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六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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