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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農地重劃區地籍測量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89年1月25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234號函頒

第 6 點繪製一千分之一地籍藍曬底圖:
依據重劃區五千分之一比例尺核定範圍圖,由縣(市)政府以一千二百分之一地籍圖參照歷年異動(複丈分割、合併)等資料加以校正後,放大曬製一千分之一比例尺藍曬圖,以供現況測量之用。

第 7 點現況測量:
(一)現況測量應與農水路系統規劃配合辦理。
(二)凡屬特殊位置,諸如果園、地形高低、農路、原有道路(包括道路邊界樁)、堤防、水溝、橋樑、祠廟、墳墓、高壓電桿、抽水機、廢溝、溜池、林、雜、養、魚池、農舍(包括田寮、雞、豬舍、菇寮)等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依據控制點施測,並與現況調查結果核對。
(三)村莊土地之地籍調查,除依照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外,應與現況測量同時進行,可實地指界者,應同時完成調查測量。如當事人未能指界時,以現況使用界為準,經權利人認定埋設界樁,再於調查表蓋章,完成調查手續。
(四)村莊土地應於地籍調查後,立即呈判,並於呈判後彙交測量單位,據以核對測量原圖。
(五)重劃區外之地形,或其鄰邊已辦理重劃地區之農水路系統,土地界址、樁位應勘酌予以重點檢測,以求與測量原圖吻合。

第 8 點農路、水路中心樁位連測:
(一)工程單位經規劃水路系統,並繪製重劃區規劃圖,依照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完成審核程序後,應依據規劃圖測設農路、水路中心樁,並將農路、水路與其中心樁位編號,註明點位間距離,檢送該規劃藍曬圖二份,由重劃工程主辦及承辦人員填註日期并蓋章連同中心樁實地點交測量單位。
(二)農路、水路規劃結果為曲線時,應將其曲線條件註明。
(三)測量單位將工程單位送交之規劃藍曬圖及農路、水路中心樁實地點交後,依據圖根點連測其樁位并計算坐標,以確定農路、水路中心樁位圖。
(四)農路、水路中心樁,經實地連測樁位及計算坐標後,將規劃圖填註方位角及距離(距離如與規劃原圖原載相符,免再填註),連同坐標表各一份檢送工程單位供辦理工程設計時作為農水路位置之控制。

第 9 點展繪農路、水路中心樁位:
依照規劃之農路水路中心樁實地連測之樁位坐標,展點於測量原圖上,並與重劃區規劃圖精密核對檢查,如有錯誤或遺漏、疑義等,應由縣(市)政府邀集重劃有關單位檢討協調作成紀錄據實補正。

第 10 點調繪農路、水路邊界位置:
(一)依據工程單位規劃設計之農水路寬度,於測量原圖上調繪農路、水路邊界位置,并計算其每單元區廓交點之坐標數值,實地設置臨時木樁、標誌,作為以後施工時檢測依據,調繪時應注意其中心樁位置,以免調繪錯誤。
(二)調繪農水路用地寬度,並繪製一千分之一藍曬圖著色(給水紅色、道路棕色、排水藍色)後,送交工程單位校對,以符實際。各農水路系統如發現設計位置與實地情形不符時,應與工程單位連繫作紀錄,調繪於正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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