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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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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農地重劃區地籍測量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89年1月25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234號函頒

第 11 點原有道路除未因實施重劃予以變更而依原地籍圖保留位置者外,如經規劃變更時,應依照第八點至第十點規定辦理。

第 12 點農路、水路工程規劃設計完成後,應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召集調查、工程、測量等單位會商檢討,期使農路、水路工程規劃設計結果與土地使用狀況調查及邊界、現況測量、農路、水路測繪位置完全配合,並將檢討結果作成紀錄。

第 13 點依照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能劃分坵塊及施設農路、水路予以改良之土地,應辦理地籍調查、填具地籍調查表,據以測量辦理分配。

第 14 點劃分地籍區段調整段界,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 15 點計算重劃後每單元(區廓)可分配面積及繪製土地分配作業圖:
(一)計算重劃後每單元(區廓)可分配面積:
1、面積計算:
 農路、水路用地面積計算,應分別依農路、給水、排水、防風林等計算其面積。
2、分配土地面積計算:
(1)面積計算應先分單元(區廓)予以分別計算。
(2)不抵充農水路之未登記土地面積應詳為計算列表。
(3)特殊地形之土地應分開計算面積,會同分配人員檢討,以供分配土地時之參考。
(4)計算全區總面積及耕地與其他土地面積,以供分配人員計算負擔比率之用。
(二)繪製土地分配作業圖:
1、依據第十二點檢討農路、水路工程規劃設計結果後,應由測量人員根據重劃區邊界,村莊土地邊界測量及調繪農路、水路位置,將測量原圖予以整理著墨(原圖所測繪現況測量鉛筆線位置不得擦去),按鄉(鎮、市、區)段別,以膠片或油面透明紙(圖廓以橫八十公分,縱六十公分),予以謄繪著墨,另用鉛筆以實線謄繪現況使用界線,並套合舊地籍圖(地籍放大圖)相關位置(用鉛筆虛線謄繪),並註明各單位(區廓)長度、寬度及面積,以曬製土地分配作業圖。
2、前目曬製完成之土地分配作業圖上,應以紅粘線加繪寬度三十公尺之標準坵形,提供土地分配人員之參考。
(三)配合土地分配作業:
土地分配作業中,由於畸零或不規則坵塊分割,必須由測量員計算,以提供正確面積,以利土地分配人員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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