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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88年12月24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91152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50222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本辦法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條各縣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得設置農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區負擔減免標準之協調事項。
三、重劃工程規劃設計及工程預算之審議事項。
四、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地出售及盈餘款運用之審議處理事項。
五、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解事項。
六、其它有關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輔導連繫事項。

第 2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得設置農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區負擔減免標準之協調事項。
三、重劃工程規劃設計及工程預算之審議事項。
四、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地出售及盈餘款運用之審議處理事項。
五、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解事項。
六、其它有關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輔導連繫事項。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條各縣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得設置農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區負擔減免標準之協調事項。
三、重劃工程規劃設計及工程預算之審議事項。
四、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地出售及盈餘款運用之審議處理事項。
五、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解事項。
六、其它有關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輔導連繫事項。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縣政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二人。
二、縣政府主任秘書。
三、工務(建設)局局長。
四、財政局(科)局(科)長。
五、農業局(科)局(科)長。
六、地政局(科)局(科)長。
七、主計室主任。
八、農田水利會會長。
九、正辦理中之重劃區鄉(鎮、市)長若干人。
十、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聘期為二年。第一項第十款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由重劃區之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或由各重劃區之協進會推選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參加。
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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