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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50222號令修正發布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秘書長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會議,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委員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 5 條本會會議召開,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縣政府主任秘書為主席。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縣政府主任秘書為主席。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縣政府主任秘書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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