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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88年12月24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91152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50222號令修正發布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縣政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二人。
二、縣政府主任秘書。
三、工務(建設)局局長。
四、財政局(科)局(科)長。
五、農業局(科)局(科)長。
六、地政局(科)局(科)長。
七、主計室主任。
八、農田水利會會長。
九、正辦理中之重劃區鄉(鎮、市)長若干人。
十、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聘期為二年。第一項第十款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由重劃區之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或由各重劃區之協進會推選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參加。
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第 3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或其指派之副市長、副縣(市)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秘書長。
二、建設(工務)業務局(處)長。
三、農業業務局(處)長。
四、財政業務局(處)長。
五、地政業務局(處)長。
六、主計處處長。
七、辦理轄區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處長。
八、正辦理中之重劃區鄉(鎮、市、區)長。
九、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由各重劃區之協進會推選之。
十、專家學者二人,聘期為二年。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委員,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分。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之委員,僅於該重劃區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並於該重劃區業務完成後解聘之。
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委員,有身分變更、因故不能擔任或不適任之情形,應重新遴聘,補足原任委員任期。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縣政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二人。
二、縣政府主任秘書。
三、工務(建設)局局長。
四、財政局(科)局(科)長。
五、農業局(科)局(科)長。
六、地政局(科)局(科)長。
七、主計室主任。
八、農田水利會會長。
九、正辦理中之重劃區鄉(鎮、市)長若干人。
十、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聘期為二年。第一項第十款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由重劃區之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或由各重劃區之協進會推選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參加。
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秘書長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會議,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委員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 4 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秘書長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會議,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委員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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