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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88年12月24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91152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5022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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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條本會會議召開,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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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本會會議召開,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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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本會會議召開,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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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縣政府主任秘書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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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縣農地重劃區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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