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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3626號令修正第8點及第3點附錄1之2、附錄2

立法意旨:基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如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者),除應依本規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查詢是否位屬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外,並無本規則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三及第三十條之四規定之適用,自無查詢是否位屬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之必要,業以本部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五一三0九四二三號函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案,爰明定僅需查詢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規定。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屬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除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案件外,應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就附錄一之二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變更編定書件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立法意旨:一、點次變更。 二、序文引據之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已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九日修正為第二項,爰配合修正;另配合增訂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免辦理查詢之規定。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四、引敘附錄序號酌作文字修正。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1 點屬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除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案件外,應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就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變更編定書件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1 點屬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除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案件外,應依第四點第三項規定,就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變更編定書件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 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下載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pdf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2 點第四點及第四點之一需辦理查詢作業之變更編定案件,其土地不得位於本要點附錄一(二)所列之限制發展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各項限制發展地區及下列必要性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同意興辦者,如穿越性道路、公園、上下水道、郵政、自來水、電信、電力、政府機關、公有平面停車場、國防等之公共設施、公用事業、重大公共建設及為維護水源必要之道路。
(二)為整體規劃需要,不可避免夾雜之零星小面積土地符合第四點之三規定者,得納入範圍,並應維持原地形地貌不得開發使用。
(三)依各項限制發展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許可開發案。

  • 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下載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pdf

立法意旨:一、本點刪除。 二、本點規定已提升至本規則第三十條之一規範,且該條文業依內政部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公告之「全國區域計畫」將限制發展地區修正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並依其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修正,尚無重複規範之必要,爰予以刪除。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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