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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3626號令修正第8點及第3點附錄1之2、附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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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所稱「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一(一);「有關機關」如附錄一(二);「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所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就事業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等予以審查。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得有關機關同意之程序,得要求申請人於提送興辦事業計畫前,先就第一項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如申請人未檢附者,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各主管機關(單位)查明,作為准駁興辦事業計畫之參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時,並應於核准文件內敘明已完成第一項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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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所稱「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一(一);「有關機關」如附錄一(二);「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所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就事業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等予以審查。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得有關機關同意之程序,得要求申請人於提送興辦事業計畫前,先就第一項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如申請人未檢附者,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各主管機關(單位)查明,作為准駁興辦事業計畫之參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時,並應於核准文件內敘明已完成第一項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 附錄一(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下載附錄一(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pdf
  • 附錄一(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一覽表下載附錄一(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一覽表pdf
  • 附錄二 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一覽表下載附錄二  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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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所稱「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一(一);「有關機關」如附錄一(二);「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所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就事業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等予以審查。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得有關機關同意之程序,得要求申請人於提送興辦事業計畫前,先就第一項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如申請人未檢附者,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各主管機關(單位)查明,作為准駁興辦事業計畫之參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時,並應於核准文件內敘明已完成第一項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 附錄二 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一覽表下載附錄二    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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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意旨:一、點次變更。 二、序文引據之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已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九日修正為第二項,爰配合修正;另配合增訂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免辦理查詢之規定。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四、引敘附錄序號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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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屬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除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案件外,應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就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變更編定書件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立法意旨:將「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修正為「生態保護或國土保安用地」,俾與本規則第六條附表一使用地類別編排順序一致;另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修正理由同第二點說明一。

第 4 點屬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除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生態保護或國土保安用地案件外,應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就附錄一之二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變更編定書件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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