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樹狀查詢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立法意旨:一、本點刪除。 二、本點規定已提升本規則第三十條之二規範,且該條文業依內政部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公告之「全國區域計畫」將限制發展地區修正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並依其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修正,尚無重複規範之必要,爰予以刪除。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3 點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3 點第四點及第四點之一需辦理查詢作業之變更編定案件,其申請範圍內如有夾雜之零星屬於限制發展地區之土地,須符合下列情形,始得納入申請範圍:
(一)納入之夾雜地須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
(二)夾雜地仍維持原使用分區及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三)面積不得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百分之十。
(四)應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
立法意旨:「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刪除「主辦單位」等字樣、酌作文字及附錄序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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