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00256890號令增訂第 1 點、第 2 點、第 3 點、第 4 點、第 5 點、第 6 點、第 7 點、第 8 點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本基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1 點本基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點本基準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合法營業:係指依法取得營業所需相關證照,並正式營業者。
(二)營業停止:係指營業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因全部徵收而致營業之停止。
(三)營業規模縮小:係指營業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因部分徵收而致原有營業規模之縮小。
(四)營業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係指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供經營事業使用;其非供營業用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如員工休閒場所、員工餐廳、員工宿舍等不包括在內。
依法不須取得營業證照而正式營業,且合於土地使用管制,其營業確屬合法者,因政府興辦公共事業依法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營業是否合法,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其他有關機關依各該主管法令審查認定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本基準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合法營業:係指依法取得營業所需相關證照,並正式營業者。
(二)營業停止:係指營業用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因徵收需全部拆除而致營業之停止。
(三)營業規模縮小:係指營業用建物因徵收需部分拆除而致原有營業規模之縮小。
(四)營業用建物:係指建物供經營事業使用;其非供營業用之建物,如員工休閒場所、員工餐廳、員工宿舍等不包括在內。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合法營業用建物全部拆除致停止營業時,其損失補償以該事業最近三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計算補償之。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6

筆 | 4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