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樹狀查詢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
第 3 點合法營業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全部徵收致停止營業時,其損失補償以該事業最近三年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計算補償之。
計算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其營業淨利、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應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帳載結算金額為準,計算結果為負值者,不予補償。
第 4 點合法營業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部分徵收致營業規模縮小時,其損失補償按實際徵收之營業面積與營業總面積之比,乘以該事業最近三年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計算補償之。
前項營業面積以登記或申報營業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面積為限,不包括非營業用之部分。
徵收部分為事業經營之主體或主要設施,致剩餘部分已無法繼續經營者,依第三點之規定補償之。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合法營業用建物部分拆除致營業規模縮小時,其損失補償按實際拆除之營業面積與營業總面積之比,乘以該事業最近三年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營業淨利加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之平均數計算補償之。
前項營業面積以登記或申報營業之建物面積為限,不包括非營業用之住宅。
拆除部分為事業經營之主體或主要設施,致剩餘部分已無法繼續經營者,依第三點之規定補償之。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合法營業用建物之營業處所有一處以上時,按其被徵收部分占其全部營業處所面積比率,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計算營業損失。
第 5 點合法營業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營業處所有一處以上時,按其被徵收部分占其全部營業處所面積比率,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計算營業損失。
16
筆 | 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