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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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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00256890號令增訂第 1 點、第 2 點、第 3 點、第 4 點、第 5 點、第 6 點、第 7 點、第 8 點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點營業性質特殊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當地之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其在查估之認定上有困難或爭議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查估,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委託查估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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