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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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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 年 04 月 29 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40002836A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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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點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村社區更新或農地重劃所需費用貸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數額:辦理農村社區更新,以其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為限;辦理農地重劃,以農水路及有關工程費為限。
(二)利率:年利率為百分之一.七三五,並得視實際需要參照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利率之變動機動調整。
(三)償還期限:償還期限最長為五年。
(四)申請程序:
1縣(市)政府辦理貸款應檢同地上物查估清冊或工程概算表、償還保證書函報本部核定,核定後函復縣(市)政府並副知土地銀行及當地分行。
2縣(市)政府應即檢同本部核定之文件向土地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貸款手續,並自貸款日起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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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點縣(市)政府辦理農村社區更新或農地重劃所需費用貸款,以現金或抵費地標售價款繳還者,其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現金繳還者,辦理農村社區更新得於貸款期間隨時一次或分次繳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而農地重劃應於經收工程款七日內送土地銀行當地分行轉還本基金專戶。
(二)縣(市)政府標售抵費地之價款,應於標售繳款截止日起十日內一次繳還土地銀行當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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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點縣(市)政府辦理農村社區更新或農地重劃所需費用貸款,以現金或抵費地標售價款繳還者,其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現金繳還者,辦理農村社區更新得於貸款期間隨時一次或分次繳還,惟次數不得超過五次,而農地重劃應於經收工程款七日內送土地銀行當地分行轉還本基金專戶。
(二)縣(市)政府標售抵費地之價款,應於標售繳款截止日起十日內一次繳還土地銀行當地分行。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點對於縣(市)政府辦理農地重劃及農村社區更新之貸款(含以往預付農水路工程費)到期不償還或償還不足時,本部對該縣(市)政府之此項補助得予停止,並應停止貸款,至其還清時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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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點對於縣(市)政府辦理農地重劃及農村社區更新之貸款(含以往預付農水路工程費)到期不償還或償還不足時,本部對該縣(市)政府之此項補助得予停止,並應停止貸款,至其還清時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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