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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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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 年 04 月 29 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40002836A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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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0 點借款戶逾期攤還本息者,除以原核貸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半年以內按原核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半年者按原核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收違約金,並由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會同有關地政人員負責催收,其逾二期未攤還者及農路、水路工程費應繳現金未繳納者,應訴請司法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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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0 點借款戶逾期攤還本息者,除以原核貸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半年以內按原核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半年者按原核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收違約金,並由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會同有關地政人員負責催收,其逾二期未攤還者及農路、水路工程費應繳現金未繳納者,應訴請司法機關執行。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1 點本部辦理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各開發區所需費用之貸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數額:以全區開發費用總額為限。
(二)利率:最高為撥款當日土地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二個百分點計算。
(三)歸還期限:以四年為限,並以開發後取得土地標(讓)售或公共有償撥用所得價款歸還,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四)辦理程序:
1、由本部主辦單位,檢附工程或投資計畫書、經費概算及歸還計畫,簽報核准後,依實際工程進度或投資進度,通知土地銀行分期撥款。
2、本項開發費用利息自撥款日起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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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1 點本部辦理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各開發區所需費用之貸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數額:以全區開發費用總額為限。
(二)利率:年利率為百分之一.七三五,並得視實際需要參照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利率之變動機動調整。
(三)償還期限:以四年為限,並以開發後取得土地標(讓)售或公共有償撥用所得價款歸還,必要時得延長之。
(四)辦理程序:
1由本部主辦單位,檢附工程或投資計畫書、經費概算及歸還計畫,提報營建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核准後,依實際工程進度或投資進度,通知土地銀行分期撥款。
2本項開發費用利息自撥款日起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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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2 點有關抵押權設定及塗銷登記手續,授權委託土地銀行為代理人逕向地政機關辦理,本部不另行出具委託書。

目前在第 5 頁 /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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