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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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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 年 04 月 29 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40002836A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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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公地承領人申請提前繳清地價之貸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數額:按應繳承領地價百分之八十範圍核定。
(二)利率:最高年利率以百分之五為限。
(三)償還期限:分十五年三十期平均攤還本息。
(四)申請程序:
1、承領公有土地貸款時,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承領證書正本(於辦理完竣後發還)、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份,逕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
2、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核申請人條件、貸款用途及償還能力,並將貸款審核情形報告表一式二份,函報本部核定。
3、本部應於收受縣(市)政府函報文件七日內核定,函復縣(市)政府並副知土地銀行及當地分行。縣(市)政府應於收到核定文件之日起五日內填具申請貸款核定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及土地銀行當地分行。
4、土地銀行應於收到核定文件後三日內完成撥款手續。
5、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應於收到撥款通知一個月內完成貸款手續及借款人應將承領土地設定抵押權,同時於五日內將貸款金額一次撥交放領地價經收專戶並起息,申請貸款承領人逾期一個月未完成貸款手續,以放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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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公地承領人申請提前繳清地價之貸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數額:按應繳承領地價百分之八十範圍核定。
(二)利率:年利率為百分之一.七三五,並得視實際需要參照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利率之變動機動調整。
(三)償還期限:分十五年三十期平均攤還本息。
(四)申請程序:
1承領公有土地貸款時,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承領證書正本(於辦理完竣後發還)、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份,逕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
2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核申請人條件、貸款用途及償還能力,並將貸款審核情形報告表一式二份,函報本部核定。
3本部應於收受縣(市)政府函報文件七日內核定,函復縣(市)政府並副知土地銀行及當地分行。縣(市)政府應於收到核定文件之日起五日內填具申請貸款核定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及土地銀行當地分行。
4土地銀行應於收到核定文件後三日內完成撥款手續。
5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應於收到撥款通知一個月內完成貸款手續及借款人應將承領土地設定抵押權,同時於五日內將貸款金額一次撥交放領地價經收專戶並起息,申請貸款承領人逾期一個月未完成貸款手續,以放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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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辦理農村社區更新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或農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農路、水路工程費貸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數額:辦理農村社區更新以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為限;辦理農地重劃以土地所有權人依農地重劃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分擔之工程費用為限。
(二)利率:年利率為百分之一.七三五,並得視實際需要參照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利率之變動機動調整。
(三)償還期限:分五年五期平均攤還本息,必要時得延長之,最長不超十年。
(四)申請程序:
1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費用書面通知後,如須貸款時,應於十日內檢具申請書一式二份及二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逕向縣(市)政府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即視為放棄貸款。
2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核申請人條件、貸款用途及償還能力,並將貸款審核情形報告表一式二份,函報本部核定。
3本部應於收受縣(市)政府函報文件七日內核定,函復縣(市)政府並副知土地銀行及當地分行。縣(市)政府應於收到核定文件之日起五日內填具申請貸款核定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及土地銀行當地分行。
4土地銀行應於收到核定文件後三日內完成撥款手續。
5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應於收到撥款通知一個月內完成貸款手續,同時於五日內將貸款金額一次給付申請人並起息,申請人逾期一個月未完成貸款手續,以放棄論。
6設定抵押權申請貸款者,借款人應將設定抵押權所需各項文件委由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會同縣(市)政府於二日內整理完竣,送交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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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點辦理農村社區更新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或農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農路、水路工程費貸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數額:辦理農村社區更新以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為限;辦理農地重劃以土地所有權人依農地重劃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分擔之工程費用為限。
(二)利率:最高年利率以百分之六為限。
(三)償還期限:分五年五期平均攤還本息,必要時得延長之,最長不超十年。
(四)申請程序:
1、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費用書面通知後,如需貸款時,應於十日內檢具申請書一式二份及二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逕向縣(市)政府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即視為放棄貸款。
2、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核申請人條件、貸款用途及償還能力,並將貸款審核情形報告表一式二份,函報本部核定。
3、本部應於收受縣(市)政府函報文件七日內核定,函復縣(市)政府並副知土地銀行及當地分行,縣(市)政府應於收到核定文件之日起五日內填具申請貸款核定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及土地銀行當地分行。
4、土地銀行應於收到核定文件後三日內完成撥款手續。
5、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應於收到撥款通知一個月內完成貸款手續,同時於五日內將貸款金額一次給付申請人並起息,申請貸款人逾期一個月未完成貸款手續,以放棄論。
6、設定抵押權申請貸款者,借款人應將設定抵押權所需各項文件委由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會同縣(市)政府於二日內整理完竣,送交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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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點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村社區更新或農地重劃所需費用貸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數額:辦理農村社區更新,以其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為限;辦理農地重劃,以其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農水路及有關工程費為限。
(二)利率:最高年利率以百分之六為限。
(三)償還期限:償還期限最長為五年。
(四)申請程序:
1、縣(市)政府辦理貸款應檢同地上物查估清冊或工程概算表、償還保證書函報本部核定,核定後函復縣(市)政府並副知土地銀行及當地分行。
2、縣(市)政府應即檢同本部核定之文件向土地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貸款手續,並自貸款日起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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