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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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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 年 04 月 29 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40002836A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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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承租人承買地主出租農業用地之貸款,以承租人與出租人已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依法訂有三七五租約,並於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有案者為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數額:每件貸款額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按承買土地依政府徵收補償價額百分之八十範圍內核定。實際貸款標準由縣(市)政府會同當地土地銀行分行查估貸款額度。但不得超過市價。
(二)利率:年利率為百分之一.七三五,並得視實際需要參照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利率之變動機動調整。
(三)償還期限:分十年二十期平均攤還本息。
(四)申請程序:
1承租人承買地主出租農業用地申請貸款時,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鄉(鎮、市、區)公所登記
有案之租約影本一份及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份,逕向農業用地所在地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
2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查核,報請縣(市)政府審核。
3縣(市)政府應於收受鄉(鎮、市、區)公所函報文件之日起十日內會同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查估貸款額度,完成審核申請人條件、貸款用途及償還能力,並將貸款審核情形報告表一式二份,函報本部核定。
4本部應於收受縣(市)政府函報文件二十日內核定,函復縣(市)政府並副知土地銀行及當地分行。縣(市)政府應於收到核定文件之日起五日內填具申請貸款核定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及土地銀行當地分行。
5土地銀行應於收到核定文件後三日內完成撥款手續。
6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應於收到撥款通知一個月內完成貸款手續及借款人應將承買之農業用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後,於五日內將貸款金額一次給付申請人或出賣人並起息,申請貸款農戶逾期一個月未完成貸款手續,以放棄論。
前項貸款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對,如有改變用途者即行解約,悉數追繳歸還本基金專戶。
第一項貸款每一戶佃農以申請一次為限。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承租人承買地主出租耕地之貸款,以承租人與出租人已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依法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並於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有案者為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數額:每件貸款額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最高上限;按承買耕地依政府徵收補償價額百分之八十範圍內核定。實際貸款標準由縣(市)政府會同當地土地銀行分行查估貸款額度。但不得超過市價。
(二)利率:最高年利率以百分之五為限。
(三)償還期限:分十年二十期平均攤還本息。
(四)申請程序:
  1、承租人承買地主出租耕地申請貸款時,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有案之租約影本一份及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份,逕向耕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2、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查核,報請縣(市)政府審核。
  3、縣(市)政府應於收受鄉(鎮、市、區)公所函報文件之日起十日內會同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查估貸款額度,完成審核申請人條件、貸款用途及償還能力,並將貸款審核情形報告表一式二份,函報本部核定。
  4、本部應於收受縣(市)政府函報文件二十日內核定,函復縣(市)政府並副知土地銀行及當地分行。縣(市)政府應於收到核定文件之日起五日內填具申請貸款核定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及土地銀行當地分行。
  5、土地銀行應於收到核定文件後三日內完成撥款手續。
  6、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應於收到撥款通知一個月內完成貸款手續及借款人應將承買之耕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後,於五日內將貸款金額一次給付申請人或出賣人並起息,申請貸款農戶逾期一個月未完成貸款手續,以放棄論。  
前項所稱耕地,係指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之耕地。
第一項貸款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對,如有改變用途者即行解約,悉數追繳歸還本基金專戶。
第一項貸款每一戶佃農以申請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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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承租人為改良已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依法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並於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有案者或公有耕地及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貸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數額:以改良耕地及購買農業生產資材所需者為限。
(二)利率:最高年利率以百分之六為限。
(三)償還期限:分五年十期平均攤還本息。
(四)申請程序:
  1、申請改良耕地及購買農業生產資材貸款時,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一份、二人出具書面保證書、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有案之租約影本一份或放領證書影本一份、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及二家以上擬購資材或改良計畫估價單一份,逕向耕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書面保證書得以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替代之。
  2、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查核,報請縣(市)政府審核。
  3、縣(市)政府應於收受鄉(鎮、市、區)公所函報文件之日起十日內會同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查估貸款額度,完成審核申請人條件、貸款用途及償還能力,並將貸款審核情形報告表一式二份,函報本部核定。
  4、本部應於收受縣(市)政府函報文件二十日內核定,函復縣(市)政府並副知土地銀行及當地分行。縣(市)政府應於收到核定文件之日起五日內填具申請貸款核定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及土地銀行當地分行。
  5、土地銀行應於收到核定文件後三日內完成撥款手續。
  6、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應於收到撥款通知一個月內完成貸款手續,同時於五日內將貸款一次給付申請人並起息,申請貸款農戶逾期一個月未完成貸款手續,以放棄論。
前項貸款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對,如有改變用途者即行解約,悉數追繳歸還本基金專戶。
第一項貸款每一戶佃農以申請一次為限。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承租人為改良已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依法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農業用地,並於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有案者或承租之公有農業用地,或承領人為改良已承領土地,及購買農業生產資財之貸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數額:以改良承租農業用地或承領土地及購買農業生產資財所需者為限。
(二)利率:年利率為百分之一.七三五,並得視實際需要參照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利率之變動機動調整。
(三)償還期限:分五年十期平均攤還本息。
(四)申請程序:
1申請改良承租農業用地或承領土地及購買農業生產資財貸款時,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一份、二人出具書面保證書、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有案之租約影本一份或放領證書影本一份、公有土地租約影本一份、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及二家以上擬購資材或改良計畫估價單一份,逕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書面保證書得以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代之。
2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查核,報請縣(市)政府審核。
3縣(市)政府應於收受鄉(鎮、市、區)公所函報文件之日起十日內會同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查估貸款額度,完成審核申請人條件、貸款用途及償還能力,並將貸款審核情形報告表一式二份,函報本部核定。
4本部應於收受縣(市)政府函報文件二十日內核定,函復縣(市)政府並副知土地銀行及當地分行。縣(市)政府應於收到核定文件之日起五日內填具申請貸款核定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及土地銀行當地分行。
5土地銀行應於收到核定文件後三日內完成撥款手續。
6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應於收到撥款通知一個月內完成貸款手續同時於五日內將貸款金額一次給付申請人並起息,申請貸款農戶逾期一個月未完成貸款手續,以放棄論。
前項貸款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對,如有改變用途者即行解約,悉數追繳歸還本基金專戶。
第一項貸款每一戶佃農以申請一次為限。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承租人為改良已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前,依法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並於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有案者或公有耕地及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貸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數額:以改良耕地及購買農業生產資材所需者為限。
(二)利率:最高年利率以百分之六為限。
(三)償還期限:分五年十期平均攤還本息。
(四)申請程序:
1、申請改良耕地及購買農業生產資材貸款時,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一份、二人出具書面保證書、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有案之租約影本一份或放領證書影本一份、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及二家以上擬購資材或改良計畫估價單一份,逕向耕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書面保證書得以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替代之。
2、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查核,報請縣(市)政府審核。
3、縣(市)政府應於收受鄉(鎮、市、區)公所函報文件之日起十日內會同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查估貸款額度,完成審核申請人條件、貸款用途及償還能力,並將貸款審核情形報告表一式二份,函報本部核定。
4、本部應於收受縣(市)政府函報文件二十日內核定,函復縣(市)政府並副知土地銀行及當地分行。縣(市)政府應於收到核定文件之日起五日內填具申請貸款核定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及土地銀行當地分行。
5、土地銀行應於收到核定文件後三日內完成撥款手續。
6、土地銀行當地分行應於收到撥款通知一個月內完成貸款手續,同時於五日內將貸款一次給付申請人並起息,申請貸款農戶逾期一個月未完成貸款手續,以放棄論。
前項貸款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對,如有改變用途者即行解約,悉數追繳歸還本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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